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取保候审、减刑、无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的律师服务。刑事案件整体解决方案的律师团队。
不予起诉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 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
您的位置:首页 > 刑事领域 > 不予起诉
不予起诉
No prosecution

不予起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各类刑事诉讼类案件.专业不予起诉代理律师事务所,万宸律师以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为业务方向,力求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精准、务实的法律服务,建设新型的服务型的律师事务所。
不予起诉-解决方案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在此意义上,所谓“可以”一词的表述并不准确,科学的含义是“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案件中,即使最终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予起诉,但这也不能代表其没有构成犯罪。在我国要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但通常不予起诉一般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阶段作出的,所以最终不予起诉也就不能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而已。
为什么选择万宸律师
Professional field
万宸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Lawyer team
推荐资讯
了解更多不予起诉
more →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24小时电话
13072437278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