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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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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
Plea of contempt

罪轻辩护

一、刑事责任方面的罪轻辩护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主观恶性方面的罪轻辩护
1、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或避险过当;
2、出于义愤惩治严重违法者的犯罪;
3、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4、初犯,平时学习、工作表现良好(比较有效);
5、因民事纠纷等偶发事件刺激下的激情犯罪或突发性犯罪;
6、被他人教唆犯罪。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都是可以要求做罪轻辩护的。
三、过失犯罪方面的罪轻辩护
1、有些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的,可以进行过失犯罪的罪轻辩护;

2、有些犯罪只能是过失犯罪的,必须要求有严重的后果,可以对犯罪的后果进行辩护,从而达到罪轻的辩护。

四、单位犯罪方面的罪轻辩护

有些犯罪,既可能是个人犯罪,也可能是单位犯罪的,根据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和一般司法操作惯例,对单位使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从轻处罚,特别是没有死刑,因此可以提出单位犯罪方面的罪轻辩护。

五、罪名方面的罪轻辩护

被控告人虽然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但律师辩护认为该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并不是公诉方所指控的刑罚较重的罪名,而是一个刑罚较轻的罪名,而以较轻刑罚的罪名进行的辩护。

六、因果关系方面的罪轻辩护

某些犯罪,其结果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结果,辩护律师就其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罪轻辩护。

七、犯罪作用与地位辩护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八、受害人过错方面的罪轻辩护

在某些故意伤害、杀人或其他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甚至受害人的这种过错是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辩护律师以此为据,进行受害人过错的罪轻辩护。

九、认罪悔罪态度方面的罪轻辩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性犯罪的处罚,法院会酌情考虑被告人在事后的主观态度和采取的救济方式,如被告人坦白悔罪、缴纳罚金、自愿对受害人作出相应的赔偿,以及在经济犯罪中的主动退赃,诸如此类情形,都可导致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罪轻辩护是刑事辩护中的一个辩护方向,律师是否会给被告人选择罪轻辩护,这还是要看实际的情况如何,通常情况下在比较有把握的时候,才有可能做罪轻辩护。在罪轻辩护下,一般都是在承担犯罪的情况下,基于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年龄不够,比如是防卫过当等等,希望可以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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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解决方案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需要明确的是,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是不可以同时进行的,对于已经进行了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后期如果发现了犯罪事实存在的,是不可以转化为罪轻辩护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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